[价调基金]补贴申报通知及申报文本
发布日期:2010-06-07 发布者:创业服务中心 共阅5338次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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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价调基金贴息补贴项目的通知

成价调办〔2008〕19号

各区(市)县价调办(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市政府《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144号令),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价调基金补贴原则上以贴息为主。为了发挥价调基金最大效率,做大做强产业项目,经研究,现将申报价调基金贴息补贴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贴息补贴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主要副食品生产、加工、产品储藏、流通、市场建设等需贷款建设的项目。

  二、贴息补贴原则

  (一)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主要副食品产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价调基金贴息补贴范围,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银行贷款额不低于150万元且在银行贷款年限不低于一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三)一个建设项目只贴息补贴一次。

  (四)同一项目当年已享受国家、省级和市级各类财政补贴的不予补贴。

  三、补贴方式及标准

  (一)对符合价调基金贴息补贴条件的项目,采取银行贷款贴息补贴的方式。主要用于建设项目基础设施、相关固定资产建设补贴。

  (二)贴息补贴标准,贷款利率按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贴息。原则上一个项目贴息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四、申报条件

  (一)符合申报贴息补贴范围和贴息补贴原则。

  (二)提供相关部门产业规划及项目确认资料。

  (三)项目已立项选址、计划近期实施或项目投资改造相关资料。

  (四)项目单位必须具备贷款条件和有贷款意向资料。

  (五)上一年度已从银行贷款但第二年度(申报当年)项目仍在建或待建的,可以申报。

  (六)贴息补贴项目由各区(市)县价调办会同相关部门初审,按项目相关程序申报。市级单位项目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业主向市价调办申报。

  五、审批程序

  市价调办、市财政局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价调基金项目贴息补贴条件的,由市价调办提出“价调基金项目贴息补贴预补贴计划”,报价调基金管委会审定。

  六、资金拨付

  列入价调基金贴息预补贴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在计划内完工,由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建设期间相关的原始资料及项目贷款利息凭据,经市价调办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由市价调办、市财政局联合下文将项目贴息补贴资金划拨到相关区(市)县财政局或市级相关项目单位。

  七、监督管理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或市级相关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验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价调办、市财政局不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将收回贴息补贴资金,取消今后项目补贴资格。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              成都市财政局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价调基金申报文本.doc

附件2:价调基金实施方案及承诺文本.doc

 

二○○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