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0年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5-28 发布者: 共阅1977次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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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高技[2010]106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2010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专项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引导和扶持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强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构建有利于实现关键技术突破、有利于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有利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自主创新支撑平台,为培育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优势骨干企业奠定基础。
  
  二、支持重点
  
  重点围绕国民经济主要产业领域,特别是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装备制造、农业以及节能、环保、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领域,支持对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有重要带动作用的优势骨干企业,建设较为系统的研发设施、工程研究试验设施、系统集成验证平台等综合性基础设施。
  
  三、具体要求
  
  (一)申报条件:2009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70分及以上且未获得过该专项支持的(不含2009年被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二)主管部门应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专项目标和重点要求,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组织和备案工作,组织编写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报告需由甲级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写),并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等)进行认真核实,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请主管部门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审查合格的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等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并试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ndrc.jhgl.org/gczxsb)。请通过注册获得网上申报用户和密码,具体使用说明见管理系统的用户手册(技术支持联系方式:010—68785900、68785676,邮箱为xmgl@mail.jhgl.org)。
  
  (四)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后行文上报我委;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信委(经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经信委(经委)联合行文报送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我委申报。
  
  (五)在主管部门审核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附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附件:


  
  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经营管理情况:企业主营业务涉及的行业领域、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二)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力,与国际国内同行业领域相比,具有的地位、作用和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研发试验的基础条件、技术带头人和技术团队。
  
  二、本次创新能力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
  
  (一)本产业领域国际发展趋势,国外主要企业研发基础设施现状。
  
  (二)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企业技术创新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三)本次创新能力建设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创新能力基础设施的关键,对突破关键技术、开展前瞻性研发的主要支撑作用。
  
  (四)对行业和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形成的研究开发、实验验证、设计仿真、工程试验等基础设施的主要作用、功能、任务、水平;企业现有支持配套条件;建设地点、建设周期等。
  
  (二)能力建设达到的目标(具体到考核验收的条件和指标);能力建设对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预期发挥的作用等。
  
  (三)投资、进度安排。总投资和资金筹措方案(总投资、申请国家补助、地方配套、贷款、自筹);资金使用方案;进度安排等。
  
  四、节能分析。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要求编写。
  
  五、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一)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银行承贷证明(省分行以上)文件;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自筹资金保证落实文件。
  
  (三)相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四)招标事项核准意见(附表)。
  
  (五)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附表:招标事项核准意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