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抓手,积极鼓励和引导所在地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报。
(二)《管理办法》已将每年复核一次修改为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目前已认定未满三年的示范平台有效期延续至三年期满,已过有效期的第一批、第二批的示范平台可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自愿重新申报。
(三)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5月15日前将推荐上报文件、《推荐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见附件1)、《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2)、《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3)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等纸质文件一式两份报送至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光盘一并报送,省级服务机构直接报送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