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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品牌专业人才培训机构及师资推荐和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01 发布者:71580 共阅1922次 文章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技术支持单位,工业品牌培育办公室:

  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2014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科[2014]78号)和《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品牌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工信科简函[2013]393号)要求,打造专业化的品牌人才培训机构及师资队伍,支撑品牌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现就品牌专业人才培训机构及师资推荐遴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机构及师资条件

  (一)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固定办公场所、必要的培训设备和专职管理人员;
  3.专业化从事品牌相关研究、咨询、培训等业务;
  4.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
  5.在过去两年内至少举办过两期质量品牌相关培训。

  (二)培训师资的基本条件

  1.在品牌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副高级以上职称,出版发表相关书籍、论文或形成研究成果;
  2.从事品牌管理、研究、培训或咨询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有一定品牌实践经验。
  3.具有较强的培训教学能力。能够运用多种教学手段,按照课程文件传播知识,理论联系实际;
  4.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热心品牌教育工作,敬业奉献,廉洁自律。

  二、遴选工作程序

  (一)培训机构遴选程序

  拟申报培训机构的专业机构应按照《工业企业品牌专业人才培训大纲》(附件1,以下简称《培训大纲》)设计开发品牌经理和/或首席品牌官的培训课程及教学方案。培训课程在教学内容、时间分配、教学方式、考试考评等方面应符合《培训大纲》及相关要求。

  申报机构自愿如实填写《工业企业品牌专业人才培训机构申报书》(附件2),并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报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审查。地方工信部门、行业协会收到材料后,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报材料纸质版(1份)邮寄至工业品牌培育办公室,将电子版发送至品牌专用邮箱。部直属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可直接向办公室申报。2014年受理品牌经理和首席品牌官培训课程申报。

  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机构推荐材料进行复审,并确定培训机构可开展的培训课程,复审合格的报请科技司核准,给予培训机构备案号并批复发布。经核准的培训机构及其可开展的培训课程在中国工业产品质量网(www.quality.org.cn)上公布。

  (二)培训师资遴选程序

  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员填写《工业企业品牌专业人才培训师资申请表》(附件3),附相关材料,经培训机构或本人所在单位审查推荐,加盖公章后,向办公室提交申请。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人员资格条件等信息进行复审,向科技司推荐复审合格的申请人,由科技司核准备案成为合格教师,发文公布。

  经教师本人同意,办公室将教师信息在中国工业产品质量网上公布。2014年6月31日以后,培训课程应由核准的教师任教。

  三、培训机构及师资职责

  (一)培训机构的职责

  1.积极组织经核准的教师开展培训教学活动,每年至少开展2期相关课程培训;
  2.培训应按资格申请时提交的课程教学方案完成全部内容;
  3.培训收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收费标准公开,对每期培训活动的收支情况记录备查;
  4.培训过程中,应对教师授课、教学管理等情况进行学员满意度调查,形成分析报告,改进培训工作;
  5.培训结束后,应采用专题演讲、论文答辩、能力测试等灵活务实的方式对学员进行考核,并为考核合格学员颁发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印制的培训合格证书;
  6.每年11月底前向推荐单位及办公室发送电子版工作年度总结报告;
  7.做好培训教育记录和相关资料的归档。

  (二)培训师资的职责

  1.积极参加品牌专业人才培训教学工作,每年至少从事2次相关课程教学任务;
  2.在获得资格后半年内至少应参加1次,3年内至少参加2次由办公室组织的教师研讨培训活动;
  3.按照培训机构设计的课程认真备课,确保培训质量;
  4.根据学员反映,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5.对品牌专业人才培训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培训机构及师资的管理

  科技司组织办公室对培训机构及师资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培训机构及师资档案,评估培训机构及师资的教学情况。

  (一)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注销备案等处理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者不及时报告变更情形的;
  2.不按所申报的课程教学方案实施教学活动的;
  3.不能规范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
  4.出现重大投诉产生不良影响的;
  5.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后果严重的;
  6.不按法律法规要求擅自乱收费的;
  7.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培训教育管理规定的。

  (二)培训师资出现下列情形的,取消师资的资格

  1.一年内未进行品牌专业人才培训教学工作的;
  2.连续2次学员满意度低于60%的;
  3.出现重大投诉产生不良影响的;
  4.不按要求参加教师研讨交流活动的;
  5.其他违规行为。

  (三)期满复审及备案信息管理

  培训机构及师资备案有效期为3年,培训机构及师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办公室重新提出审核申请。

  培训机构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推荐单位和办公室报告:

  1.机构名称发生变更;
  2.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3.不能继续开展品牌专业人才培训工作。

  培训师资如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承担品牌专业人才教学任务的,应当向推荐单位和办公室说明情况。

  五、工作要求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和引导机构申报和师资申请工作,并于4月20日前上报首批推荐培训机构。

  办公室要做好对申报机构和申请师资的复审工作,建立培训机构及师资动态管理制度及档案。完善证书管理制度及信息发布平台建设。

  品牌培育专家组要发挥专业作用,深入研究品牌专业人才知识和能力体系,编选专业教材,持续培训活动的专业化水平。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联系人:安平

  电话:010-68205252

  工业品牌培育办公室(挂靠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联系人:孟鹏 徐冉然

  电话:010-84380503   传真:010-84380507

  品牌专用邮箱:pinpai@miit.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7号(100028)
   
  附件:
1.《工业企业品牌专业人才培训大纲》.doc
     2.《工业企业品牌专业人才培训机构申报书》.doc
     3.《工业企业品牌专业人才培训师资申请表》.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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